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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声 | 一公司未经许可擅用他人歌曲配发短视频被判侵权并赔偿

法治之声 | 一公司未经许可擅用他人歌曲配发短视频被判侵权并赔偿

wang 音乐 评论0次 2026-06-03 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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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声 | 一公司未经许可擅用他人歌曲配发短视频被判侵权并赔偿

一、因子女拒绝赡养导致赠与撤销纠纷

杨某和与其妻魏某某共育有三女二子,杨某山为长子。2008年,杨某和与魏某某的房屋因拆迁置换为某小区房屋。2009年8月,杨某和将置换后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杨某山。2017年春节期间,在杨某和与魏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杨某山与其他兄弟姐妹达成《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杨某和夫妻与杨某山共同生活,杨某山负责二人日常生活起居和护理等。协议签订后,杨某和夫妻开始与杨某山共同生活。

2019年4月30日,魏某某去世。同年5月2日,杨某山因与其他兄弟姐妹发生矛盾,要求杨某和搬出其住所。杨某和搬出后由其他子女照顾生活。后杨某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对杨某山有关涉诉房屋的赠与。

两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诉房屋系杨某和与魏某某共同所有房屋拆迁置换所得。2009年8月,杨某和已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杨某山,系杨某和与魏某某将房屋共同赠与杨某山。2017年达成的《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中虽未涉及涉诉房屋,但其中已明确约定由杨某山主要负责杨某和夫妻二人生活起居。魏某某去世后,杨某山更应给予杨某和生活及精神上的慰藉,但其却要求杨某和搬出其住所,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涉诉房屋原为杨某和与魏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杨某和个人享有,对该部分赠与应予撤销,对撤销属于魏某某部分赠与的主张,未予支持。

二、员工离职后删除百万粉丝个人账号内的工作视频,被公司索赔

小黄是一家软件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以个人身份信息在一短视频平台实名注册了案涉短视频账号。其间,软件公司向该账号内充值几十万元用于账号推广。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该账号内发布的800多条短视频内容主要与经济、科技、人工智能等相关,小黄本人出镜视频占比在30%左右。视频拍摄由小黄及软件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完成,拍摄所需器材等由软件公司采购。

在小黄和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该账号内有价值一万余元的虚拟币未使用。小黄曾配合软件公司将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换绑为公司指定工作人员。后来小黄在软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换绑了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实际使用该账号并使用了账号内的虚拟币,删除或隐藏了账号内已发布的短视频800余条,并发布由自己出镜的短视频,短视频内容与之前基本类似。在小黄实际使用案涉账号期间,账号粉丝数量由126万下降至不足百万。

软件公司与小黄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账号归属,小黄恢复账号内已删除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小黄不同意,称该账号由其实名注册,自己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证明小黄注册案涉账号是职务行为,且软件公司对该账号经济价值的增长有物质性投入和贡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账号与小黄之间形成高度黏性,人身属性较弱,因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属于软件公司。

小黄离职后利用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实现对该账号的控制,未经软件公司允许使用账号内的虚拟币并删除或隐藏了案涉账号内的视频,导致案涉账号粉丝量下降,小黄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软件公司对该账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

案涉账号的经济损失中,直接损失为小黄使用的虚拟币,应按照原值赔偿;间接损失虽无明确标准,但该网络账号发布的视频、粉丝量、点赞量等数据集合能够体现该账号的经济价值。小黄占用账号期间,粉丝量降幅超过20%,减少了二十几万,粉丝量的变化客观上导致账号影响力和传播力降低,账号的商业变现价值必然降低;且小黄占用账号期间导致软件公司无法通过网络账号进行经营活动,对软件公司的预期经营收益也会产生影响;法院结合以上因素酌定了相应的间接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账号归属于软件公司,并由前员工小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一公司未经许可擅用他人歌曲配发短视频被判侵权并赔偿

2022年2月,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了一条视频,主题为“某某宿舍大比拼,欢迎学长学姐们投稿……”。为了烘托气氛,该公司还为视频配上了一段截取自歌曲《Maria》的背景音乐,而这首名叫《Maria》的歌曲著作权由韩国某公司独家授权给了中国某广告公司。

2024年,某广告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权利的歌曲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遂以某科技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案涉背景音乐来自第三方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源,且案涉短视频由个人账号发布用于经验分享,不具有商业目的,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某广告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案涉背景音乐,使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作品,侵犯了某广告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音乐由第三方短视频平台提供,使用者仍需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方可应用,某科技公司未能证明平台已获得授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案涉短视频公开向公众发布,无论个人使用还是商业目的,均已超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范围。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短视频创作中使用背景音乐并非绝对“免费”。本案中,被告主张背景音乐来自第三方平台音源且系个人分享,法院认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用于商业性质账号发布的短视频,已构成对该作品的公开传播,不符合“为个人欣赏”的合理使用范畴。即便背景音乐由第三方短视频平台提供,使用者仍有义务核实其授权情况,不能当然免责。

音源 | 平凉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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