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登记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大量音乐作品享有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的管理权。音集协调查发现,被告某咖啡店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VOD点歌系统中存储并向消费者提供多部由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点播服务。音集协经取证后,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珲春市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官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场所有5间包房,其点歌设备中放映的涉案音乐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被告未取得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了权利人的放映权。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规模、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对行业经营有影响的情况,同时参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版权使用费标准,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同时,法院支持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取证费、时间戳认证费、场所消费等合理开支0.2万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场所侵害音乐作品放映权的案件。部分经营者存在误区,认为购买了点歌设备或每年向设备厂家支付服务费,就当然获得了设备内所有歌曲的放映权。实际上,设备销售或维护合同通常不包含著作权授权,放映权等权利需要另行向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中小企业经营者:
避免“设备即授权”的认知陷阱。点歌设备中的曲库虽然由厂家提供,但厂家并不当然拥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经营者应主动核实著作权授权情况,通过合法渠道与音集协等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按标准支付版权使用费。
谨慎对待“时间戳”等新型取证方式。本案中,原告采用可信时间戳对侵权事实进行固定,该取证方式合法有效,成为认定侵权的重要证据。经营者不应心存侥幸,认为隐蔽摄像或“点播少量歌曲”无法作为证据。
积极应诉、理性调解。一旦涉诉,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积极与权利人沟通和解,避免因消极应诉导致赔偿数额扩大。同时,法院在计算赔偿时会综合考虑行业影响、经营规模等客观因素,经营者可据此提出合理抗辩。
增强法治意识,主动防范风险。建议中小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将知识产权合规纳入经营成本,对使用的音乐、字体、图片、软件等作品进行权利清查,及时获得授权,避免“小疏忽”引发“大赔偿”。
珲春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通过典型案例裁判明确行业规则,引导经营主体尊重创新、尊重版权。同时,法院也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普法宣传、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公平、有序、法治化的市场环境。
来源:珲春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