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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翻唱歌曲《李白》是否侵权?【关于作品财产权部分】

未经许可,翻唱歌曲《李白》是否侵权?【关于作品财产权部分】

wang 音乐 评论0次 2026-04-04 202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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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翻唱歌曲《李白》是否侵权?【关于作品财产权部分】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财产权利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虽然单依纯在3月30日已回应,此次演出中《李白》的表演因主办方实际未获授权,而她本人由于信任合作方流程,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存在监督疏忽,对此她愿意承担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版权费用及赔偿。

但是案涉著作财产权的具体权项、责任承担主体却值得我们探讨,单依纯本人真的应该承担责任吗?

1、表演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权作为著作权核心财产权之一,控制的是作品通过表演形式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在本事件中,单依纯演唱会中营利性翻唱《李白》,本质上是行使了对该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行为。主办方作为演出组织者,在主办方未经合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单依纯仅作为表演者,其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呢?
笔者认为,首先,虽然“先上车后补票”的情况,现实中比较常见,但鉴于单依纯虽作为表演者,事先被原作者李荣浩明确拒绝授权,事后又被音著协拒绝“补票”,单依纯方在明知未授权情况下仍然表演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善意”,故应与主办方承担共同责任。商业演出组织者负有审核曲目授权的法定义务,主办方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与表演者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单依纯作为直接表演者,明知无授权仍参与表演,系共同侵权的积极实施者,与主办方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是司法实践中商业表演侵权责任认定的通说规则。
其次,单依纯工作室与单依纯也不同于劳动合同,不构成职工关系,故亦不能适用员工侵权行为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单依纯本人,作为实际的表演者,与工作室也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最后,如果单依纯方与主办方有明确协议约定,则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或分担责任,这也警示我们在前期协议对细节做出专业约定的重要性。

2、改编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改编权来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第二条之三对衍生作品的规定,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在公约中,改编乐曲和改编作品、翻译作品属于并列关系,此处的改编乐曲属于衍生形式之一。我国将衍生作品相应权项拆分为翻译权和改编权,此处改编权包括改编乐曲和改编作品,亦属于同类。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若认为单依纯版本《李白》,其新增的念白、加入的电子游戏元素、改变的发音方式、重新的编曲、伴奏的乐器与原作品存在差异,其改编版本已具有新的独创性,则应当认定其是改编作品。改编《李白》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即由常石磊享有(或由《歌手2025》节目组享有,具体由其协议约定),单依纯演出该改编作品则应当同时取得改编人授权和原作者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律师建议:对表演者而言,在参与演出活动前,应主动履行授权审查义务。除依赖主办方承诺外,建议建立个人或团队的简易审查流程,例如要求查验关键演出曲目的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出具的表演许可文件,并在演出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办方对版权合法性负责及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以降低自身因未经授权表演而卷入侵权纠纷的法律与声誉风险。
对创作者而言,在对外进行作品授权时,建议在授权合同中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改编行为,设置明确的授权范围与限制条款。例如,可增加条款,对改编后的作品,如涉及到原作者认为的作品实质内容或灵魂部分内容,要求有“一票否决权”,以保证改编后的新作与原作品风格相差过大、也能避免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改编成自己不喜欢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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