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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改编他人歌曲并公开演唱,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未经许可改编他人歌曲并公开演唱,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wang 音乐 评论0次 2026-04-02 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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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改编他人歌曲并公开演唱,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近期,歌手单依纯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了一首改编版本的歌曲《李白》该改编版本在网络上引起广泛传播,讨论度居高不下。演唱会结束后,有现场观众及粉丝将相关演唱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视频经传播后迅速引发广泛关注。

歌曲《李白》由李荣浩作词、作曲并演唱。随后,李荣浩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声,表示其从未授权单依纯对该歌曲进行改编或在演唱会上演唱,并要求相关方停止相关行为,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事件进一步发展后,单依纯方面回应称,其本人并不知晓演唱会主办方未取得《李白》的相关授权,并就“不知情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表达歉意。

围绕该事件,公众关注的核心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未经授权改编并演唱他人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以及表演者能否以“不知情”为由免除侵权责任?

(图源网络,侵删)

、未经许可改编并演唱他人音乐作品的侵权性质

(一)对改编权的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包括改编权在内的多项权利。所谓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在上述情形中,若表演者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原音乐作品的旋律、编曲或表达形式进行改变并形成新的表达方式,即属于对原作品实施改编行为。只要该改编行为未经权利人授权,即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改编权的侵犯。

(二)对表演权的侵犯

除改编权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还依法享有表演权。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

如果改编后的作品在演唱会、综艺节目或网络平台等场景中被公开演唱,该行为同时属于对作品的公开表演。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亦可能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

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未经授权改编并公开演唱他人音乐作品,往往属于同时侵犯改编权与表演权的复合型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音乐演出活动中,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通常需要结合演出组织形式进行分析。

首先,表演者作为直接实施演唱行为的主体,一般会被认定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其未经许可演唱他人作品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如果相关演出系商业演唱会或综艺节目,由演出主办方、制作机构或平台方组织实施,且这些主体对演出内容具有组织、控制或收益分配关系,则其在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主办方明知或应知相关作品未经授权仍安排演出,或者未对演出曲目进行版权审核,则法院可能认定其与表演者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表演者能否以“不知情”为由否认侵权

在本次事件中,单依纯方面提出其并不知晓演唱会主办方未取得歌曲授权,并就相关行为表示歉意。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是:表演者是否可以以“不知情”为由否认侵权并拒绝承担责任。

从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则来看,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通常并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成立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原则上即可认定侵权成立。行为人是否知情,通常只会影响责任承担方式或赔偿数额,而不影响侵权行为本身的认定。

因此,如果表演者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改编并公开演唱,即使其主张并不知晓授权情况,通常也难以否认侵权行为的成立。

此外,在商业演出活动中,表演者通常对演出曲目及演出内容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从合理注意义务的角度看,表演者对所演唱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亦负有一定程度的审查或注意义务。若在未核实授权情况的情况下即公开演唱相关作品,即使主观上并无故意,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过,“不知情”因素在责任承担层面仍可能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可能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如果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主要源于演出主办方未取得授权,且表演者主观过错较小,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能酌情予以考虑。

、改编具有独创性时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后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从而构成新的改编作品。

如果改编成果体现出独立创作并具有一定创造性,例如通过重新编曲、改变音乐结构或重新填词等方式形成新的表达形式,则该改编成果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作品。

然而,即使改编作品具有独创性,其创作基础仍来源于原作品,因此该改编作品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从属性。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即使改编作品构成新的作品,改编者在使用该作品时仍需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对改编作品进行传播或公开演出,仍可能构成侵权。

总结

随着音乐产业和网络传播的发展,翻唱和改编已成为音乐创作的重要形式。然而,艺术创作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著作权法的保护边界。未经许可对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改编并公开演唱,通常会构成对著作权人改编权和表演权的侵犯。在责任主体方面,表演者作为直接实施演唱行为的主体,一般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演出主办方、制作机构或平台方在未履行合理版权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此外,即使改编行为具有独创性并形成新的作品,其使用仍需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改编作品所形成的著作权并不能否定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从长远来看,只有在充分尊重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进行合法授权与合规使用,音乐产业才能在创新与版权保护之间实现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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