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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李白”来“打野”,歌曲改编边界在哪?

当“李白”来“打野”,歌曲改编边界在哪?

wang 音乐 评论0次 2026-04-02 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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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李白”来“打野”,歌曲改编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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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歌手》节目上,单依纯一句“如何呢,又能怎”将改编版的《李白》带入大众视野,魔性的改编歌词和旋律一时间风靡全国;结合游戏王者荣耀中李白这位游戏英雄(角色),也有网友调侃“是不是打王者十连跪了”。彼时,有的网友还调侃单依纯是为了“报复”李荣浩当年没有在节目上为其转身。

上周六,单依纯深圳演唱会又演唱了《李白》,与《歌手》上的版本别无二致。而后李荣浩周日随即发长文,称未授权单依纯在演唱会上进行演唱,并表示去年《歌手》时就已经对单依纯的改动有所不满但选择隐忍;单依纯方亦进行了正式道歉。

(图片来源:微博热搜)

鉴于双方目前并未继续发文,此事或许在舆论上就此了结。但是作为法律人,吃瓜的同时,进一步往下追问,《李白》的魔性改编属于“改”,《著作权法》下的“改”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这些“改”的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何呢?

ONE

三大改动性权利的内涵与外延

(一)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下均是独立的权利。其中,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人身权的范畴,前者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后者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改编权为著作财产权范畴,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当然,基于法律规定,三项权利之间的边界似乎还不清楚。根据立法释义文件,对于两项人身权:

(1)修改权强调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既包括作者自己进行修改,也包括作者许可他人进行修改。不过,修改权本身是不能授权的,许可他人进行修改实质上也是作者行使修改权的表现之一。

(2)保护作品完整权强调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意在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概言之,修改权在于维护作者意志,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于维护作者声誉,二者的精神属性、人身属性特征较为明显。至于二者的差异,过去曾有观点认为,“小修小改”对应修改权,“歪曲篡改”对应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过,现今主流观点均认为应落脚到“是否损害作者精神利益”上,具体可视改动的内容所侵害精神利益或人身利益的程度,来判断所侵害的权利类型。

(图片来源:互联网)

(二)改编权

对于改编权这项财产权,根据立法释义,改编权的核心是将原作品改变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既包括作品类型的改变(如小说改为剧本),也包括同类型的再创作(如扩写、缩写)。当然,改编作品之所以侵权,是其表达仍然沿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或者说二者之间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至于改编作品构成新作品,更多是在解决改编作品自身的权利保护问题上。

(图片来源:互联网)

结合三项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动,至少涉及修改权;若对作品思想产生损害性变动,或改动对作者名誉产生损害,则还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对于改编权,只要构成实质相似也并无障碍;当然如果未形成新作品,可能就需要纳入复制权的评价范围。

TWO

“李白”去“打野”,涉及哪种改动性权利?

回到单依纯改编版本的《李白》,作为一名听众,笔者朴素的感受是:(1)词部分,增加了“我本是辅助,今晚来打野”“如何呢,又能怎”等具有戏谑、搞怪属性的歌词;(2)在新增词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衔接性的曲,但整体原版《李白》曲的识别性仍然存在;(3)在整体风格上,从原有的自由、不羁、洒脱变成了搞怪、随性、慵懒。

那当事人怎么说?

从李荣浩发布的微博来看,其中提到“对于我本人调侃热搜满天飞”“没有改变,包含李白的部分从和弦到律动并无太大变化”“前后加的几段,我理解比喻成,一本书换了个书皮,本质内容没变,所以我不知道要评价什么”。

(图片来源:李荣浩微博)

从单依纯发布的回应微博来看,其大方、诚恳地承认“演唱了《李白》”并表示歉意。

(图片来源:单依纯微博)

双方的你来我往并未直接挑明更具体的法律问题(下文将分析此种方式的策略性考虑)。笔者认为,单依纯版《李白》,虽有自己的表达,但词、曲大部分与李荣浩的《李白》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改编权的可能性较高,当然背后还可能涉及经纪公司、编曲人等多个主体作为共同的行为人(此处暂不讨论后续的广播权、信网权等问题)。

此外,部分听众对《李白》的改动(尤其是在《歌手》这种偏竞技性的舞台)表现出了不赞同、不欣赏的态度,更有人称“难听的要死”;李荣浩也曾表示过《李白》意在表达对复杂现实生活的抽离、不必迎合外界的期待。单依纯的改编版本变得猎奇、娱乐,一定程度消解了《李白》的更深入的思考。整体来看,单依纯版本和李荣浩的创作初衷存在较大差异,现实情况也确实反映出了部分听众的负面评价,这种改动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可能性较高。

(图片来源:B站)

THREE

改动性权利,可能是集体管理背景下的维权切入口

近年来,各类音综热度飙升,自媒体平台也给更多的歌手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诸如《李白》事件类的争议并不罕见;同时,音著协、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在歌曲授权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回到《李白》争议中,据查李荣浩已将《李白》音乐作品之权利授予音著协,且音著协通常管理的权利是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信网权。我们不妨假设一种情形,如果单依纯方已经或者事后从音著协获得了由音著协管理的《李白》歌曲(词曲)之全部权项,而李荣浩又不愿意单依纯方进行这种改编式演唱,那应该怎么办呢?

(图片来源:音著协官网)

改动性权利此时就成为了一个维权切入口。因音著协不管理此类改动性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即使单依纯方获得了表演权的相关授权、即使其表演过程中有权适当地增加乐器或伴唱等元素,也不代表单依纯方有权改动成上述“打野版”《李白》。

再回到李荣浩的博文,李荣浩也没有把话说死,若李荣浩直接表达为“一模一样”“无改动”,单依纯方又真的拿到了音著协的授权,那李荣浩维权可是真的有难度了。

(图片来源:李荣浩微博)

现今各类改编版本的歌曲盛行,音著协的授权虽可能作为演唱之基础,也可能预留出了一小部分的“为演唱而改动”空间,但改编方若改动较大,务必要考虑是否获得了原作者的相关授权、符合原作者的意愿。李荣浩和单依纯就《李白》改编一事的争议再次引发了公众对著作权的思考;双方作为行业头部艺人,在处理纠纷中也表现出了冷静、克制、积极、诚恳的态度,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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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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