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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角度看歌曲《李白》如何判定著作权侵权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歌曲《李白》如何判定著作权侵权

wang 音乐 评论0次 2026-04-01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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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角度看歌曲《李白》如何判定著作权侵权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歌曲《李白》

如何判定著作权侵权

近期,李荣浩与单依纯因歌曲《李白》翻唱引发的版权争议引发行业广泛关注——相关主体在申请歌曲演唱授权被明确拒绝后,仍在商业演唱会上公开演唱该作品,被认定为涉嫌著作权侵权。该事件不仅是乐坛典型的版权纠纷案例,更为全民普及著作权相关法律知识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以《李白》为分析样本,系统拆解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定逻辑、核心要件及实操边界,为相关主体合规使用作品提供指引。

01#

权利基础:《李白》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与边界

李荣浩创作的《李白》属于词曲一体的原创音乐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受法律完整保护,具体权利内容及保护边界如下:

权利归属

李荣浩作为该作品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具体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性权利。

保护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该作品目前处于法定严格保护期内,任何商业性使用行为均需获得著作权人授权。

权利边界厘清

     需明确,李荣浩创作的歌曲《李白》,其原创歌词中并未引用李白所著任何诗句,因此不存在侵犯李白著作权的可能——李白作为历史人物,其生前创作的诗歌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本案中歌曲与李白诗歌无任何内容关联,无需对二者进行著作权层面的区分。

     此处核心需关注的是,歌曲以“李白”这一历史名人姓名命名,是否构成姓名权侵权,以及李白的后人是否仍享有姓名权相关人身权益。从法律层面而言,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与特定自然人紧密绑定,随自然人死亡而消灭,无法作为遗产由后人继承;且李白逝世已久,其《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后人已不可考。同时,李荣浩歌曲《李白》仅以“李白”姓名命名,未对其进行侮辱、贬损,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姓名权侵权。综上,李荣浩歌曲《李白》的核心保护点仍是其原创旋律、编曲及歌词的著作权,与李白的著作权、姓名权及其后人的相关权益无涉。

02#

侵权判定核心:

“接触+实质性相似+无合法抗辩”

三步判定

第一步:权利基础审查——确认原告主体适格及权利有效性

  1. 作品独创性审查:《李白》的旋律走向、和弦编配及歌词组合具有鲜明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界定标准,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音乐作品范畴。

  1. 权利主体适格性:李荣浩作为涉案作品的原始词曲作者,是合法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主张著作权侵权赔偿及相关维权权利。

  1. 权利有效性审查:该作品于2013年公开发表,目前仍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限内,相关著作权权利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步:核心侵权要件——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

  1. 接触可能性(Access):被告具有合理接触涉案作品的条件

涉案作品《李白》公开发表后,已在全网广泛传播,多次登上各类音乐榜单,具有极高的公众知晓度。依据著作权侵权判定惯例,可推定被告方具有合理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无需著作权人额外举证。 

  1. 实质性相似(SubstantialSimilarity)采用司法“三步比对法”判定

司法实践中,音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定通常遵循“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原则,具体应用如下:

  • 抽象环节:剔除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主题及创意,仅针对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进行比对,本案中即剔除“借李白形象抒怀”的核心主题,聚焦歌曲的具体表达形式。

  • 过滤环节:剔除作品中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通用和弦进行及常见歌词句式等不受保护的内容,保留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核心表达。

  • 比较环节:对比双方作品的核心旋律、歌词内容、编曲风格及整体听感。本案中,单依纯演唱版本仅对编曲细节(真鼓改为电鼓)进行微调,其核心旋律、歌词内容及和弦编配与原作品完全一致,以普通听众的一般认知标准,可明确感知二者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三步:合法抗辩排除——确认被告无合法使用依据

  1. 无合法授权:从李荣浩、单依纯和吴向飞的微博内容看,单依纯团队就涉案作品的商业演唱授权向著作权相关方提出申请后,未获得授权,被告方无任何合法使用该作品的许可依据。

  2. 不构成合理使用:商业演唱会以售票营利为核心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个人欣赏、免费公益表演、教学科研”等合理使用情形,无法以合理使用为由免除侵权责任。

  3. 无法定许可适用空间:商业演出活动不适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规则,其使用涉案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单独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03#

《李白》相关侵权场景拆解

 商业演唱会翻唱(本案核心场景

  • 侵权结论:该行为构成对涉案作品表演权的直接侵权。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关键要点:即使仅翻唱作品副歌部分、对编曲进行细微调整,只要其核心表达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未获得授权,仍属于侵权行为;“由主办方负责版权审核”不能免除表演者的侵权责任,相关主体均需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短视频/音乐平台翻唱、改编及上传行为

  • 侵权结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对涉案作品进行翻唱、改编,并录制相关内容上传至抖音、B站等短视频平台及各类音乐平台,供公众随时浏览、获取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 具体场景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录制翻唱片段、对作品旋律或歌词进行改编后发布、剪辑作品相关内容用于短视频创作并公开传播等行为,均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商用BGM使用场景(广告、影视、游戏、直播等)

  • 侵权结论:将涉案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用于商业场景,必须获得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的多项核心权利。

  • 具体场景:包括将作品用于品牌广告配乐、影视剧及短视频配乐、游戏背景音乐、付费直播背景音乐等商业场景,均需单独取得著作权人就相关使用场景的授权。

个人非商业使用场景(KTV自娱、车内播放等)

  • 结论:个人出于自娱、学习目的使用涉案作品(如车内播放、家庭自娱等),通常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KTV等经营场所播放该作品,需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获得集体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否则构成侵权。

04#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时需向著作权人支付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可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若无法明确计算,可适用法定赔偿标准,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赔偿起点为五百元,上限为五百万元,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定。

行政责任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没收侵权复制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对侵权方处以相应罚款。

刑事责任

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存在大规模盗版、非法传播涉案作品且牟利数额巨大等情形,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权方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刑事处罚。

05#

合规使用指引:涉案作品合法使用路径

 商业使用场景(演出、商用BGM等)

相关主体应主动联系李荣浩版权方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提交书面授权申请,在获得明确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个人非商业使用

个人使用该作品需严格限定于自娱、学习等非商业场景,不得进行公开传播,不得利用该作品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二次创作与改编

对涉案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改编的,必须事先取得原著作权人书面许可;改编完成的新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者所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审核规范

各类商业演出、商用场景使用该作品前,务必严格核查授权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坚决杜绝“先使用后补授权”“授权被拒后仍继续使用”等违规行为,防范著作权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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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李荣浩《李白》相关著作权侵权争议,本质上是原创作品保护与商业使用边界的博弈。著作权法的核心立法精神,在于平衡创作者合法权益与文化传播需求,而尊重原创、先获授权、合法使用,是推动文化产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石。无论是艺人、演出机构、平台方,还是普通用户,均应严格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坚守版权红线,切实保护每一份原创成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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