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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上的未授权歌曲,是否侵权?

演唱会上的未授权歌曲,是否侵权?

wang 音乐 评论0次 2026-03-30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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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上的未授权歌曲,是否侵权?
事件起因

3月28日,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演唱歌曲《李白》,歌手李荣浩称该歌曲未获授权,系侵权行为。30日凌晨,单依纯发文致歉:“版权审核、授权申请均由主办方负责,自己演出前未核实……”演唱会各相关方现已第一时间叫停后续场次的相关安排。

那么,从《著作权法》上看,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未授权的他人歌曲,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具体侵害哪些权利?

具体侵害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歌曲《李白》的著作权人或获授权的被授权人有权表演(即演唱)该歌曲;二是对演唱《李白》的演唱(演唱会)进行公开播送。

除表演权之外,演唱会现场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现场录制、直播或转播演出画面,还可能涉及侵害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如演唱者(单依纯)擅自改动《李白》的词曲、旋律等,甚至歪曲、篡改、“丑化”的,还可能涉及到侵害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任何对歌曲《李白》的演唱行为,均需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单依纯)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个人是否免责?是否成立合理使用?

从第三十八条的后半句来看,单依纯称“版权审核、授权申请均由主办方负责”,能否免除其个人责任?又或者,对歌曲《李白》的改编演唱是否落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合理使用?

关于个人是否免责:“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只是一般性规定,并不能免除表演者(单依纯)的个人责任,表演者个人仍需尽到注意义务,审查授权手续,否则很可能构成“明知或应知”所翻唱的歌曲无授权。

关于合理使用:从司法实践来看,成立条件也极为严格,单依纯本次翻唱,很难成立合理使用。实践中,认定是否成立合理使用时,侧重以下因素:(1)判断使用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他人作品,是否具备营利性、商业性,毫无疑问本次演唱会是商业性质演唱会;(2)从市场影响来看,翻唱后的《李白》是否对李荣浩版本《李白》具有市场替代性,有无瓜分原版权方市场利益的可能性;(3)结合此前单依纯曾“魔改”《李白》的情况,也需判断翻唱的改动程度,如果大幅度修改词曲和旋律,歪曲、篡改原版本《李白》的中心思想和寓意,还将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不成立合理使用。

直播间演唱是否侵权?

最后,做一点比演唱会场景更常见的延伸:日常生活中各类型视频平台上的直播间,主播演唱他人歌曲的,是否侵权?

答案很明显是侵权的,常见并不能代表合法。只是对版权方而言,此类型维权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成本,但收效甚微,并不划算。对于主播而言,即便直播间会涉及到演唱歌曲,如想降低侵权风险,也建议事先核查一遍该平台向版权方已购买授权的歌曲库,从版权库中挑选歌曲演唱,是最稳妥也是最省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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