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发文称,自己曾拒绝歌手单依纯的版权邀约,但单依纯仍在28日深圳演唱会上强行侵权演唱其曲作《李白》。李荣浩认为,单依纯是翻唱《李白》而非改编,己方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反映侵权。
此事不断发酵,相关话题持续登上热搜。
3月30日凌晨1点08分,单依纯发文道歉。她称此次巡演的曲目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自己演出前未进一步核实授权文件细节,之后才得知主办方实际并未签署《李白》的表演授权。“但我仍需为自身‘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的监督疏忽负责。”
她表示后续将停止《李白》这首歌曲所有的演出演唱,并对本次演出官方线上线下宣传物料中涉及《李白》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我个人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并称“错误全在我,与任何人无关。”

随后,1点46分,李荣浩发文回应:现在开始此事若不再继续发酵,对我本人以及家人进行抹黑、谩骂,这个事暂且这样,我承诺日后不会主动再提,但我会依据网络舆论,保留我追究的权力。
至于赔偿我可以在这里告诉你和所有人,我不需要,我要是想要钱,我从开始就会授权给你,那不是更加名正言顺,何必如此大费周章。

对此,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表示: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40条,商业性演出不属于法定许可情形,必须获得著作权人个别授权。
中国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的集体管理仅覆盖其管理作品的一般性使用,但著作权人保留拒绝权,即李荣浩作为版权方有权拒绝授权。
对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通常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一、作品接触的可能性,即单依纯方主动申请授权,证明已“接触”作品;
二、作品实质性的相似性,即演唱的是同一首《李白》;
三、无合法的抗辩理由,即授权被拒,不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事由。同时,单依纯方在明知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仍进行商业演出,属于故意侵权。
若李荣浩所述属实,单依纯方构成故意侵犯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面临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风险。
虽然,单依纯也回应并道歉了,但这不能改变侵权的事实,无论单依纯本人及其经纪公司、演唱会主办方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艺人不能仅以“公司安排”为由免责。作为专业歌手,单依纯有义务知晓演出曲目的授权状态,尤其是在已收到明确拒绝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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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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