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别人的歌要钱,唱自己的歌还要钱?
论商演场景下翻唱行为的法律付费义务
近期,一场围绕某知名音乐人与新生代女歌手的版权风波登上热搜,再次将演出市场的“陈年旧账”翻到了台前。当双方因“还能不能在商演中唱这首歌”产生分歧时,无数音乐人和主办方才猛然惊醒:原来,“我唱红了自己的歌”和“我拥有随便唱这首歌的权利”,中间竟隔着一条巨大的法律鸿沟。
在演出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无论是大型音乐节、Livehouse专场,还是企业年会、商业路演,翻唱他人歌曲已成为常态,但版权问题始终是悬在头顶的利剑。一个困扰无数从业者的问题再次被印证:唱别人的歌要付钱,这我懂;可为什么唱自己唱过的歌,甚至是唱红的歌,有时候还得再交一次钱?很多音乐人至今想不通:我唱自己的成名曲,凭什么还要再交一次钱?

PART.1
唱别人的歌:表演权不是“想唱就唱”
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法律概念: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独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无论是歌手本人还是主办方,只要在商业演出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都必须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费用。
这里的“他人音乐作品”,包括任何非自己创作的词曲。即便你是该歌曲的首唱者、演唱者,只要词曲不是你写的,在商演中演唱这首歌,就需要向词曲作者或其代理机构(如音著协)支付表演权许可费。

PART.2
唱自己的歌:歌手≠著作权人
答案是:歌手身份与著作权人身份有时是分离的。
一首歌的版权结构通常包括:词曲著作权、录音制品邻接权、表演者权等
当一位歌手在商业演出中演唱自己的代表作,如果这首歌的词曲并非他本人创作(或者他已经将词曲著作权转让给了唱片公司),那么他虽然在行使自己的“表演者权”,但同时也在行使他人的“词曲著作权”。前者是自己的,后者是需要付费的。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汪苏泷可以收回《年轮》的授权,而张碧晨只能发文告别这首歌——《年轮》歌曲的词曲著作权等属于创作者汪苏泷或其公司,一旦授权到期或收回,她便无权再继续演唱。

PART.3
不卖票就不算侵权?年会直播的教训
很多演出主办方存在一个认知误区:不卖票的演出就不用付版权费。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不卖票,仍有可能赔偿经济损失。在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家企业在公司年会上邀请歌手演唱了一首流行歌曲,年会并未收取门票,但通过网络平台同步直播,观看量达400余万人次。法院最终判决:主办企业和表演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法官明确指出:该公司年会虽未收取门票,但通过7家媒体现场同步直播,直播期间点击收看达到400余万人次,客观上起到了对主办企业的商业推广作用,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唱者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案涉演唱的地点、规模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PART.4
合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与近期热点带来的警示,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演出组织者是取得表演权许可的第一责任人。主办方不能指望歌手自行解决版权问题,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版权自理”的具体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提前申报曲目:在确定歌单后,至少提前1-2周申报拟演唱曲目,完成付费。对于需要改编的歌曲,还需取得改编权授权。
区分歌手身份与著作权人身份:在邀请歌手演出时,应核实其演唱曲目的词曲著作权归属。即便歌手是歌曲的首唱者,也不代表他拥有词曲版权。
警惕网络传播风险:即使现场演出不售票,如果进行网络直播或录播,就要考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需要另行取得授权。
回到文章开头的疑问:唱别人的歌要钱,这是尊重创作;唱自己的歌还要钱,这是尊重权利分离的法律事实。在著作权法框架下,“我唱过的歌”不等于“我写的歌”,更不等于“我有权随便唱”。只有厘清这一基本逻辑,音乐人才能在商业演出中走得稳、走得远。


了解更多音乐方面的法律知识
请关注我们



以上内容仅供普法学习、行业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本公众号尊重知识产权。如您认为发布内容侵犯了您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可通过书面形式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说明。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实,确认侵权即采取删除、修改或调整等措施,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