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回顾

2026年3月28日,歌手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翻唱李荣浩创作的《李白》,此前其团队曾就翻唱授权事宜与李荣浩方及中国著作权协会沟通,被明确婉拒。3月29日,李荣浩公开指出该行为属于强行侵权,单依纯随后发文致歉,称将与团队查清情况,强调版权意识的重要性。

李荣浩原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确认邮件

单依纯发文致歉
2026年3月29日单依纯回复:【尊敬的李荣浩老师、版权方团队、现场观众朋友们,以及所有关注此事的网友和原创音乐人们:
大家好,我是单依纯。
今天,我必须怀着万分愧疚和自责的心情,向所有人郑重道歉一-昨天的演唱会中,在实际未获得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我演唱了《李白》这首歌,给李荣浩老师带来了伤害,辜负了大家的信任,我在此向所有受影响的朋友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作为一名歌手,我始终深知原创作品的珍贵,也一直敬畏版权保护的行业底线。此次巡演的曲目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我基于对合作方专业流程的信任,演出前未进一步核实授权文件细节,之后我才得知主办方实际并未签署《李白》的表演授权。但我仍需为自身“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的监督疏忽负责。
事情发生后,我们已经全面自查纠错,并复盘巡演曲目授权流程。同时,我们也会停止《李白》这首歌曲后续所有的演出演唱,并对本次演出官方线上线下宣传物料中涉及《李白》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关闭侵权片段的官方传播通道。对于此事给整个行业带来的不良影响,我本人愿意承担所有相应责任。后续我将尊重李荣浩老师及其版权公司的处理方式,会同各方持续沟通,无论实际责任方是谁,我个人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
我也要向现场观众道歉,让大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观看了演出,我们会成立版权核查组,全面梳理巡演版权流程,多层审核确认,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这个回复堪称典范,有理有据,有担当,如果是单同学自己写的,那老夫真是非常满意了,未来必须可期!笔者还作为一个高级企业合规师,看到回复里面的合规处理,比如增加版权监督的团队,以及增加审查流程,真的是,非常舒适!单同学,稳扎稳打,不要飘,最担心你走的太快,快,不是一件好事儿。
笔者个人是非常认可单依纯的唱功的,弱混的空灵感,换声以及声带闭合都堪称完美。笔者第一次听到这个名字,大概是在某一首歌里,她唱歌唱哭了,然后说对不起。觉得有点儿可爱。刚好发生的这个事儿在笔者的专业领域中,就执笔写了这篇文章,做一个法律分析,也希望依纯同学能够稳步前行,切勿急功近利,切勿狂妄。(3月28日笔者的评论,看到29日单同学的发文甚是欣慰)。
在这一事件中将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尤其是商业演出中的翻唱、改编行为的法律边界推入公众视野。作为音乐创作者、表演者及相关从业者,明确歌曲改编、翻唱的著作权规则,是避免侵权风险的核心前提。

一、歌曲改编涉及的核心著作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多项专有权利,与歌曲改编、翻唱直接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者所有,但行使该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即使改编者对改编版本投入了独创性劳动,若未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其公开使用、传播改编作品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二、歌曲改编侵权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判断歌曲改编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通常围绕以下四个核心要件展开:
1. 行为具有违法性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改编、表演、传播等行为,且不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情形。本次事件中,单依纯团队已明确被拒绝授权,仍然在商业演唱会上演唱该作品,行为的违法性较为明确。
2. 存在实质性相似
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对比改编版本与原作品的核心表达元素,包括旋律主线、和弦走向、歌词主题、节奏特征等。即使对编曲进行局部调整(如将真鼓改为电鼓、调整前奏间奏),只要保留了原作的核心识别特征,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李荣浩在回应中指出“从和弦到律动并无太大变化,本质内容没变”,正是对实质性相似的典型表述。
3. 存在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权损害,包括许可费损失、市场份额减少、声誉受损等。商业演出中的未经授权表演,直接影响著作权人对外授权的商业价值,明显属于存在损害事实的情形。
4.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明知未获得授权仍实施侵权行为;过失是指应当审查授权情况却因疏忽未履行审查义务。实践中,演出主办方、表演者对表演作品的授权情况负有法定审查义务,仅以“团队未核实”“不知情”为由无法免除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还普遍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若侵权方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如原作品已公开发行、广泛传播),且改编版本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侵权方无法证明其使用具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即可推定侵权成立。

三、常见的著作权误区解析

实践中,很多创作者、表演者对歌曲改编的著作权规则存在认知误区,这些误区往往是导致侵权风险的主要原因:
误区一:“改得足够多就不侵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核心表达,而非形式上的相似度比例。即使对歌曲进行大幅修改,只要保留了原作具有独创性的核心表达(如标志性的旋律片段、歌词核心内容),仍需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程度不构成免责理由。
误区二:“非商业使用就不侵权”
合理使用有严格的法定边界,仅在个人学习、研究、免费表演且未向公众收费、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特定情形下,才可不经许可使用作品。若改编作品用于公开传播、流量变现、商业推广等场景,即使未直接收取费用,仍可能构成侵权。
误区三:“原作者没反对就是默认授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原作者未明确反对、未及时维权不构成默示授权。实践中,口头许可、微信聊天中的模糊表态均存在举证风险,建议所有授权合作都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明确授权范围、使用期限、报酬支付等核心条款。
误区四:“标注原作者就可以免费使用”
标注作者身份是尊重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体现,但不能替代授权许可。即使标注了原作者姓名,只要未经许可擅自改编、传播、表演作品,仍然构成著作权侵权。

四、歌曲改编的合规操作指引

为避免歌曲改编、翻唱过程中的侵权风险,建议相关主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合规操作:
1. 明确权利归属
使用前先核实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除了词曲作者外,部分歌曲可能存在版权公司独家代理、共有著作权等情况,需要向全部权利主体获取授权。对于已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也可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统一获取授权。
2. 签订书面许可合同
授权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授权使用的权利类型(如是否允许改编、是否允许商业表演、是否允许信息网络传播)、使用范围、使用期限、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允许二次授权、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模糊约定引发后续纠纷。
3. 合理使用边界内使用
若属于个人学习、研究等合理使用情形,应控制传播范围,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若改编作品用于公开表演、网络传播等场景,必须提前获得明确授权。
4. 保留授权凭证
妥善保管授权合同、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等材料,作为后续合法使用的证据。若发生侵权纠纷,完整的授权凭证是最有力的抗辩依据。

代律师特别提醒: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首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若均难以确定,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同时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对于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还可能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代律师说:
怎么说呢?李荣浩的这篇微博中暗藏了也明示了很多的不满,而小单同学的这篇微博,确实也属于官方的发声。(3月28日的评论)
但是,这种,又能咋?确实,让人挺无奈的,侵权了又能咋?想起了笔者去年做的一个案子,一个某行业的寡头明面上的侵权,全程的态度是,一模一样就一模一样,侵权了,又能咋?你能咋地?
对于弱小的一方,确实有非常深重的无力感。还好在本次的这个事件中,李荣浩并非弱势,有渠道也有资本为自己发声。
而那些无力发声的呢?那些默默的被侵权的呢?
只有让自己变的强大!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要重视创作,重视自己的,更要尊重并重视他人的权利!
小单同学,希望你能谨慎的,真正诚恳的处理这次事件(3月29日的回应堪称典范,非常棒,作为律师也作为资深的调解老师,我觉得非常欣慰,息讼,双方没有其他争议了,也提高了大家的版权意识,这个事件就有了正面的效果),未来的路要以此为戒,稳扎稳打,切不可急切,路不在于快,在于稳步前行。顺,浩哥写微博的时候,能不能用个标点符号?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 代婷婷
编辑| 胡艳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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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代婷婷,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衡讼团队负责人。
专利代理师 | 高级企业合规师 | 心理咨询师
商事争议委员会委员 | 刑事研究院委员
兼具工科+法学复合背景的企业合规与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专注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从技术、法律、商业三维度为企业规避经营风险,打造合规经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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