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国歌曲会有版权风险吗?
以经营为目的使用
外国音乐有侵权风险!
中国是《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条约的核心成员国。这意味着,一首在美国、日本、韩国等绝大多数国家发布的音乐作品,从诞生之日起,其词、曲版权在中国自动生效,享受与中国作品完全相同的法律保护。
1
个人使用、欣赏
无风险
无需授权,属于“个人使用”范畴,是我国著作权法支持的合理使用。
2
网络短视频背景音乐
极高风险
将歌曲用作网络短视频背景音乐,上传到抖音、B站、小红书、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版权建议:首选平台内置正版曲库;次选免版税音乐网站(注意合同条款);绝对避免直接使用热门单曲。
3
商业广告/影视综艺
必须取得授权
将歌曲用于品牌广告、电视剧、电影、游戏片中必须获得“同步授权”。这是最严格、最复杂的授权类型,需要与歌曲的词曲版权方和录音版权方分别谈判,支付授权费用。
版权建议:在授权协议中需要明确所有使用细节,严格限定使用范围、期限、权利类型和地域,切勿想当然使用。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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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某卫视与迪玛希分别在2017年1月28日《歌手》节目和1月30日《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节目中表演了俄罗斯歌手维塔斯的成名曲《歌剧2》,均未经原作者维塔斯及版权公司俄罗斯布多夫金制作公司有效许可,引起跨国版权纠纷。2020年,《野狼Disco》作者宝石Gem因超出芬兰音乐制作人Ihaksi的More Sun的非独家授权陷入版权纠纷,其99美元授权仅允许“非商业用途”及“1万份收益上限”,而《野狼Disco》的商业演出、综艺曝光、流媒体分成等收益远超这一限制。
法律规定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五条 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 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 定保护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来源:GRT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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