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一首歌,到底要拿多少授权?”
一、真实案例:直播平台“点歌”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某直播App向主播提供“点歌”服务,主播创建“房间”并点选歌曲后,即可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版权方发现该平台曲库中包含了其拥有版权的22首歌曲,遂起诉该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平台已向音集协支付版权费用,且直播中的歌曲播放属于“广播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定: 被告与音集协的协议仅覆盖了广播权范畴的直播业务,并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用户通过创建“房间”、搜索、点歌的方式获取歌曲,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判决:侵权成立。
这个案例的核心启示:
直播平台即使支付了版权费,若获得的授权仅限于广播权,而实际经营模式中包含点播服务,仍构成侵权。“点歌”场景必须单独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
同样,某短视频平台账号(粉丝三千余万,总获赞数达1.2亿)的主播在街头直播演唱涉案歌曲并录制上传,被法院认定同时侵犯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三重权利,一次讲清楚
很多人分不清这三个“权”到底是什么意思。用一张表讲清楚:

三、直播平台的授权“盲区”
在上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中,被告已向音集协支付了版权费,但仍被认定侵权。为什么?
核心原因: 音集协的授权仅覆盖广播权范围的直播业务,而直播App的“点歌”“在线K歌房”功能涉及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两项独立的权利,分别需要获得不同的授权。
法官提醒:信息网络传播权须遵循“先授权、再使用”的原则。直播平台即便支付了版权费用,若获得的授权仅限于广播权,而实际经营模式中包含点播等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范围的服务,仍构成侵权。
四、实务建议
✅ 建议1:翻唱直播前确认取得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要以为“向音集协付了钱”就万事大吉。确认已取得广播权授权的同时,如果涉及点播、回放功能,还需单独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
✅ 建议2:保留授权文件备查,确认授权范围覆盖你的全部经营模式
检查合同,确保授权范围不仅覆盖广播权,还覆盖信息网络传播权。凡涉及“点播”“点歌”“K歌房”功能的,必须明确写入授权范围。
✅ 建议3:每首原创歌曲发行时标注“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声明,阻断法定许可
这是阻断《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法定许可的唯一方式。
歌火了,词作者和曲作者怎么分钱?
——“我以为一人一半”,法院说“没有约定就是一人一半”。
下期更新,记得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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