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艺人是音乐创作人及歌手,其创作了大量优秀的音乐作品,包括《某某情歌》。某公司系该艺人独家经纪和版权代理公司。经授权,该公司独家享有《某某情歌》的全部著作权。
2023年8月,某公司在网络上发现,位于合肥的一家企业在组织并主办的公司年会上邀请其他歌手现场演唱了《某某情歌》,但该歌手和主办的企业均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拥有著作权的某公司将歌手和办年会的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表演权被侵权所受经济损失1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办企业作为涉案演出组织者,未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某歌手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表演涉案作品,均侵犯了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表演权,构成共同侵权。
该公司年会虽未收取门票,但通过7家媒体现场同步直播,直播期间点击收看达到400余万人次,客观上起到了对主办企业的商业推广作用,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近日,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唱者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案涉演唱的地点、规模等因素,判决主办年会的企业和表演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现如今,很多企业选择举办年会来展示企业的实力、活力和风采,宣传企业文化。但如果一不小心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就有可能侵权。因此,企业作为演出组织者,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或避免在网络平台发布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表演及改编、恶搞、丑化他人作品;专业歌手等表演者应通过签订演出合同等方式,确保演出组织者对其欲表演的作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不能想唱就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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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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